機械指令2006/42/EC更新內容
青島歐科標準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:2014/10/11
歐盟于2006年6月9日頒布新的機械指令2006/42/EC,新指令將于2009年12月29日后強制實施,此日期前仍然采用舊指令98/37/EC。相對于98/37/EC,新指令在產品范圍,與其他指令的界限劃分,市場監督,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。
適用范圍 scop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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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機械指令的適用范圍被延伸,建筑現場用的卷揚機construction-site hoists,推動的固定機械以及其他沖擊式機械cartridge-operated fixing and other impact machinery將被規定在強制性認證范圍內。
新機械指令與低電壓指令的區分界線將被進一步澄清,其差異將不再根據“主要風險”,新機械指令列出六類電子和電氣產品由低電壓指令涵蓋,而其他機械則由低電壓指令涵蓋電氣風險,但是符合性評估程序和投放市場要求依據機械指令執行。
新指令與電梯指令的界限也更加分明,其中升降速度不高于0.15米/秒的電梯不再歸電梯指令,而是劃分到機械指令。安全零部件的范圍被定義清楚,附件五列出了17類安全零部件清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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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證模式改變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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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98/37/EC指令一樣,延續采用大部分普通機械可以由企業選擇模式A進行認證,對于附錄四Annex IV中所規定的危險機械,生產商有更多的認證模式可以選擇。
- 對于附件四中的產品,工廠在完全滿足調和標準和相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可以采用A模式認證。
- 工廠可以選擇模式B (EC TYPE-EXAMINATION), 或
- 模式H(full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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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指令還規定,歐盟成員國有義務對認證機構進行監督,如果機構失職,可以取消或者暫停其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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